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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付结算法律制度

发布时间:2019-1-16 来源:博胜教育

【基本要求】

(一)掌握银行卡账户和交易、银行卡计息和收费

(二)掌握汇兑、托收承付、委托收款结算万式

(三)掌握票据权利与责任、票据行为

(四)掌握银行汇票、商业汇票、银行本票和支票

(五)熟悉银行结算账户的管理

(六)孰悉银行卡的分类和票据追索

(七)熟悉结算纪律与法律责任

(八)了解办理支付结算的原则和基本要求

(九)了解国内信用证

 

【考试内容】

 

第一节 支付结算概述

 

一、支付结算

支付结算是指单位、个人在社会经济活动中使用现金、票据、银行卡和结算凭证进行货币给付及其资金清算的行为。

银行(含城乡信用社)是支付结算和资金清算的中介机构。银行(含城乡信用社)及单位和个人是办理支付结算的主体。

二、办理支付结算使用的主要支付工具

我国目前使用的人民币非现金支付工具主要包括票据(汇票、本票和支票)、银行卡和结算方式(汇兑、托收承付和委托收款)。

三、办理支付结算的原则

1.恪守信用,履约付款;

2.谁的钱进谁的账,由谁支配;

3.银行不垫款。

四、办理支付结算的基本要求

1.单位、个人和银行办理支付结算,必须使用按中国人民银行统一规定印制的票据和结算凭证。

2.票据和结算凭证上的签章和其他记载事项应当真实,不得伪造、变造。单位、银行在票据或结算凭证上的签章,为该单位、银行的盖章加其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的代理人的签名或盖章。个人在票据和结算凭证上的签章为该个人本名的签名或盖章。

3.收款人名称、出票日期、出票金额不得更改,更改的票据无效;更改的结算凭证银行不予受理。其他事项可更改,由原记载人在更改处签章。

4、填写票据和结算凭证应当规范

收款人名称:应全称或规范化简称

出票日期:票据的出票日期必须使用中文大写。月为壹、贰、壹拾的,日为壹至玖和壹拾、贰拾、叁拾的,应在其前加“零”;日为拾壹至拾玖的,其前加“壹”

金额:中文大写和阿拉伯数码同时记载,两者必须一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