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票据的一般规定

发布时间:2019-1-16 来源:博胜教育

一、票据

票据是由出票人签发的、约定自己或者委托付款人在见票时或指定的日期向收款人或持票人无条件支付一定金额的有价证券。包括汇票、银行本票和支票。

票据当事人,是指在票据法律关系中,享有票据权利、承担票据义务的主体,分为基本当事人和非基本当事人。基本当事人有出票人(银行汇票出票人为银行;商业汇票出票人为银行以外的企业和其他组织;银行本票出票人为出票银行;支票出票人为企业组织和个人)、收款人和付款人(商业汇票付款人为承兑人;支票的付款人为开户银行;本票的付款人为出票人)。非基本当事人有承兑人(主债务人)、背书人、被背书人与保证人。

票据是完全有价证券、文义证券、无因证券、金钱债权证券、要式证券、流通证券。票据具有支付、汇兑、信用、结算和融资功能。

 

二、票据权利与责任

(一)票据权利的分类

票据权利是指票据持票人向票据债务人请求支付票据金额的权利,包括付款请求权和追索权。

(二)票据权利的取得

签发、取得和转让票据,应当遵守诚实信用的原则,具有真实的交易关系和债权债务关系。票据的取得,必须给付对价(例外情形:税收、继承、赠与可无对价)

(三)票据权利的行使与保全

持票人对票据债务人行使票据权利,或者保全票据权利,应当在票据当事人的营业场所和营业时间内进行,票据当事人无营业场所的,应当在其住所进行

方法包括“按期提示”和“依法证明”两种

(四)票据权利丧失补救

票据丧失后,票据权利有三种补救措施:挂失止付、公示催告和普通诉讼

挂失止付:可办理挂失止付的票据(已承兑的商业汇票、支票、“现金”银行汇票、银行本票);非必经措施,只是暂时的预防措施

公示催告:全国性报刊;60日或90日;申请主体为最后持票人;利害关系人不明确

普通诉讼:丧失票据人为原告,以承兑人或出票人为被告。

(五)票据权利时效

票据权利在下列期限内不行使而消灭:

持票人对票据的出票人和承兑人的权利自票据到期日起2年。见票即付的汇票、本票自出票日起2年。

持票人对支票出票人的权利,自出票日起6个月。

持票人对前手的追索权,在被拒绝承兑或者被拒绝付款之日起6个月。

持票人对前手的再追索权,自清偿日或者被提起诉讼之日起3个月。

(六)票据责任

1、见票即付的票据,自出票日起1个月内向付款人提示付款;定日付款、出票后定期付款或者见票后定期付款的票据,自到期日起10日内向承兑人提示付款。

2、持票人依照规定提示付款的,付款人必须在当日足额付款。

三、票据行为

票据行为包括出票、承兑、背书和保证。

(一)出票

出票是出票人签发票据并将其交付给收款人的票据行为。

出票人必须与付款人具有真实的委托付款关系,并且具有支付票据金额的可靠资金来源。

票据记载事项分为必须记载事项、相对记载事项、任意记载事项和记载不生票据法上的效力的事项等。

(二)背书(转让背书和非转让背书:委托收款+质押)

1、背书由背书人签章并记载背书日期。背书未记载日期的,视为在票据到期日前背书。背书人未记载被背书人名称即将票据交付他人的,持票人在票据背书人栏内记载自己的名称与背书人记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2、背书连续是在票据转让中,转让票据的背书人与受让票据的被背书人在票据上的签章依次前后衔接。

3、不得进行条件背书、部分背书、限制背书、期后背书。

4、背书人以背书转让票据后,即承担保证其后手所持票据承兑和付款的责任。

5、位置:背面或粘单(第一记载人在粘贴处签章)

(三)承兑(只有商业汇票有)

承兑是汇票付款人承诺在汇票到期日支付汇票金额并签章的行为。承兑仅限于商业汇票。

1、汇票未按照规定期限提示承兑的,持票人丧失对其前手的追索权。

2、提示承兑时间:定日付款和出票后定期付款为到期日前;见票后定期付款为出票日起1个月内

3、受理:收到之日起3日内做出承兑或拒绝

4、位置:正面;未记载日期的视同

5付款人承兑汇票,不得附有条件;承兑附有条件的,视为拒绝承兑。

(四)保证(支票没有)

保证是票据债务人以外的人,为担保特定债务人履行票据债务而在票据上记载有关事项并签章的行为。

1、国家机关、以公益为目的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和职能部门作为票据保证人的,票据保证无效。(国务院批准除外)

2、保证人为二人以上的,保证人之间承担连带责任。

3保证不得附有条件;附有条件的,不影响对票据的保证责任。保证人清偿票据债务后,可以行使持票人对被保证人及其前手的追索权。

 4、位置:票据正面(为出票人或承兑人)或背面、粘单(为背书人);另签保证合同或条款的不属于票据保证。

5、记载事项:绝对(“保证”字样;保证人签章);相对(被保证人名称;保证日期;保证人住所:推定)

四、票据追索

票据追索适用于到期后追索和到期前追索两种情形。

1、持票人可以不按照票据债务人的先后顺序,对其中任何一人、数人或者全体行使追索权。持票人对票据债务人中的一人或者数人已经进行追索的,对其他票据债务人仍可以行使追索权。

2、到期后追索,是指票据到期被拒绝付款的,持票人对票据债务人行使的追索。

3到期前追索情形:汇票被拒绝承兑的;承兑人或者付款人死亡、逃匿的;承兑人或付款人破产或被终止业务活动的。

4、追索金额和费用:被拒绝付款的票据金额;票据金额自到期日或提示付款日起至清偿日止利息;取得有关拒绝证明和发出通知书的费用。

5、追索权行使:出示证明(不能出示则丧失对前手的追索);3日内发出追索通知;未通知,持票人仍可行使,赔偿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