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民事诉讼的适用范围
公民之间、法人之间、其他组织之间以及他们相互之间因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发生纠纷,可以提起民事诉讼。
(二)审判制度
1.合议制度:合议庭成员应当是3人以上的单数。
2.回避制度:与当事人有关系或与案件有利害关系。
3.公开审判制度:涉及国家秘密、个人隐私或者法律另有规定以外应公开审判。不论案件是否公开审理,一律公开宣判。
4.两审终审制度:一审法院审判后,当事人不服有权在法定期限内向上一级法院提起上诉,由该上一级法院二审。二审法院的判决是终审判决。
(三)诉讼管辖
诉讼管辖是各级法院之间以及不同地区的同级法院之间,受理第一审民事案件、经济纠纷案件的职权范围和具体分工。管辖可以按照不同标准作多种分类,其中最重要、最常用的是级别管辖和地域管辖。
分类 |
内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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级别管辖 |
大多数民事案件均归基层法院管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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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域管辖 |
一般 |
通常实行“原告就被告”,即由被告住所地法院管辖 |
特殊 |
9种情形(注意:基本上都有被告住所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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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属 |
1、因不动产纠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法院管辖 2、因港口作业中发生的诉讼,由港口所在地法院管辖 3、因继承遗产纠纷的诉讼,由被继承人死亡时住所地或主要遗产所在地法院管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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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同(选择) |
两个以上法院都有管辖权的诉讼,原告可以向其中一个法院起诉;原告向两个以上有管辖权的法院起诉的,由最先立案的法院受理 |
(四)诉讼时效
1.诉讼时效。
诉讼时效是权利人在法定期间内不行使权利而失去诉讼保护的制度。
诉讼时效期间界满,权利人丧失的是胜诉权,即丧失依诉讼程序强制义务人履行义务的权利;权利人的实体权利并不消灭,债务人自愿履行的,不受诉讼时效限制。
2.诉讼时效期间的具体规定。
(1)普通诉讼时效期间。
普通诉讼时效期间,也称一般诉讼时效期间,是指由民事普通法规定的具有普遍意义的诉讼时效期间。除法律另有规定外,一般诉讼时效为2年。
(2)特别诉讼时效期间。
特别诉讼时效期间,也称特殊诉讼时效期间,是指由民事普通法或特别法规定的,仅适用于特定民事法律关系的诉讼时效期间。下列事项的诉讼时效期间为1年:①身体受到伤害要求赔偿的;②出售质量不合格的商品未声明的;③延付或者拒付租金的;④寄存财物被丢失或者损毁的。
(3)最长诉讼时效期间。
诉讼时效期间,均从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时起计算。但是,从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超过20年的,法院不予保护。
3.诉讼时效期间的中止、中断和延长。
类别 |
内容 |
中止 |
时效到期前6个内因发生一定法定事由暂时停止计算,以前的时效期间仍然有效,从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诉讼时效期间继续计算 |
法定事由为不可抗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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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断 |
因发生一定法定事由,致使已经经过的时效期间统归无效。以中断时起,诉讼时效期间重新计算 |
法定事由有:权利人提起诉讼;当事人一方向义务人提出请求履行义务的要求;当事人一方同意履行义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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延长 |
由人民法院判定 |
(五)判决和执行
1.判决。不论案件是否公开审理,一律公开宣告判决。当事人不服法院第一审判决的,有权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上一级法院提起上诉。
法院审理民事案件,可以根据当事人的意愿进行调解。
2.执行。(9种措施)
当事人拒绝履行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和其他应当履行的法律文书时,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的执行组织申请执行,强制义务人履行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