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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诉讼

发布时间:2023-7-4 来源:博胜教育

【重要考点】
  1.适用范围:【记忆小贴士:反向记忆】

可诉

不可诉

1)国防、外交等国家行为;(2)行政法规、规章或行政机关制定、发布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决定、命令;(3)行政机关对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奖惩、任免等决定;(4)法律规定由行政机关最终裁决的具体行政行为

  2.诉讼管辖

级别管辖

1)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行政案件;

2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下列第一审行政案件:①对国务院各部门或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所作的具体行政行为提起诉讼的案件;②海关处理的案件;③本辖区内重大、复杂的案件。④其他法律规定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案件

地域管辖

1)行政案件由最初作出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经复议的案件,也可以由复议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2)经最高人民法院批准,高级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审判工作的实际情况,确定若干人民法院跨行政区域管辖行政案件

3)对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强制措施不服提起的诉讼,由被告所在地或原告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4)因不动产提起的行政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3.起诉和受理

可议可诉案件

1)复议不服再诉讼也可以直接诉讼

2)直接向法院提起诉讼的,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6个月内提出

3)不动产提起诉讼案件自行政行为作出之日起超过20法院不予受理(其他案件5年)

4)申请行政机关履行保护其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的法定职责,行政机关在接到申请之日起2个月内不履行的,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

已受理复议案件、必经复议案件:法定复议期内不得提起诉讼

必经复议后不服的案件、必经复议案件不受理或超期未答复的案件:自收到不予受理决定书之日起或者行政复议期满之日起15内提起诉讼

其他规定:不可抗力或其他不属于其自身原因耽误起诉期限的,障碍消除后10内,可以申请延长期限,是否准许由法院决定

 

  4.审理和判决

1)法院审理行政案件不适用调解。但是行政赔偿、补偿以及行政机关行使法律、法规规定的自由裁量权的案件可以调解

2)法院审理行政案件,以法律和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为依据。
参照规章

3)当事人不服法院第一审判决的,有权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内向上一级法院提起上诉。 当事人不服法院第一审裁定的,有权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10内向上一级法院提起上诉。逾期不提起上诉的,第一审判决或者裁定发生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