单位内部监督
1.主体:各单位的会计机构、会计人员; 2.对象:单位的经济活动; 3.要求:(1)会计机构、会计人员对违反规定的会计事项,有权拒绝办理或者按照职权予以纠正。(2)发现会计账簿记录与实物、款项及有关资料不相符的,按规定有权自行处理的,应当及时处理;无权处理的,应当立即向单位负责人报告,请求查明原因,作出处理。
政府监督
主体:(1)新变化: 国务院财政部门、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派出机构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财政部门按照行政区域对会计事项实施监督。(2)除财政部门外,审计、税务、人民银行、证券监管、保险监管等部门可对有关单位会计资料实施监督检查。
社会监督
1.接受委托的注册会计师及其所在的会计师事务所+任何单位和个人的检举。 2.标准审计报告:“无段(说明段、强调事项段和其他事项段)”的无保留意见(含带“其他报告责任段”的)。 3.非标准审计报告类型:(1)“有段”的无保留意见;(2)非无保留意见。 4.非无保留意见: (1)保留意见:影响重大,但不具有广泛(包括获取和无法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 (2)否定意见:影响重大且具有广泛性时(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 (3)无法表示意见:影响重大且具有广泛性(无法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