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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内部会计监督、政府监督和社会监督

发布时间:2023-7-10 来源:博胜教育

单位内部监督

1.主体:各单位的会计机构、会计人员;
2.
对象:单位的经济活动;
3.
要求:(1)会计机构、会计人员对违反规定的会计事项,有权拒绝办理或者按照职权予以纠正。(2)发现会计账簿记录与实物、款项及有关资料不相符的,按规定有权自行处理的,应当及时处理;无权处理的,应当立即向单位负责人报告,请求查明原因,作出处理。

政府监督

主体:(1新变化: 国务院财政部门、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派出机构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财政部门按照行政区域对会计事项实施监督。(2)除财政部门外,审计、税务、人民银行、证券监管、保险监管等部门可对有关单位会计资料实施监督检查。

社会监督

1.接受委托的注册会计师及其所在的会计师事务所+任何单位和个人的检举。
2.
标准审计报告:“无段(说明段、强调事项段和其他事项段)”的无保留意见(含带“其他报告责任段”的)。
3.
非标准审计报告类型:(1)“有段”的无保留意见;(2非无保留意见
4.
非无保留意见:
1)保留意见:影响重大,但不具有广泛(包括获取和无法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
2)否定意见:影响重大且具有广泛性时(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
3)无法表示意见:影响重大且具有广泛性(无法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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