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要考点】
条件
由委托方提供原料和主要材料,受托方只收取加工费和代垫部分辅助材料加工的应税消费品按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计算缴纳消费税。
税务处理
(1)受托方在向委托方交货时代收代缴(受托方为个人由委托方收回后缴纳) (2)委托加工的应税消费品,委托方用于连续生产应税消费品的,所缴纳税款准予按规定扣除 (3)委托方将收回的应税消费品,以不高于受托方的计税价格出售的,为直接出售,不再缴纳消费税;委托方以高于受托方的计税价格出售的,不属于直接出售,需按照规定申报缴纳消费税,在计税时准予扣除受托方已代收代缴的消费税。
税额计算
按受托方同类消费品销售价格计算纳税,没有同类消费品销售价格的按组成计税价格计税。 1.从价定率。 组成计税价格=(材料成本+加工费)÷(1-比例税率) 应纳税额=组成计税价格×比例税率 【记忆小贴士】组成计税价格=(A+B)÷(1-C) 【提示1】材料成本,是指委托方所提供加工材料的实际成本。 【提示2】加工费,是指受托方加工应税消费品向委托方所收取的全部费用(包括代垫辅助材料的实际成本),不包括增值税税款。 2.复合计税。 组成计税价格=(材料成本+加工费+委托加工数量×定额税率)÷(1-比例税率) 应纳税额=组成计税价格× 比例税率+委托加工数量×定额税率 【记忆小贴士】组成计税价格=(A+B+从量消费税)÷(1-C),计算流程:三步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