纳税人 |
1.订立、领受在中国境内具有法律效力的应税凭证或者在中国境内进行证券交易的单位和个人。 |
征税范围(正列举,没有列举的凭证不征税,见下表),列举的凭证分为五类,即合同类(11项)、产权转移书据类、营业账簿类、权利、许可证照类和证券交易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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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买卖合同(指动产买卖):包括供应、预购、采购、购销结合及协作、调剂、补偿、易货等合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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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承揽合同:包括加工、定做、修缮、修理、印刷、广告、测绘、测试等合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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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建设工程合同:包括勘察、设计、建筑、安装工程合同的总包合同、分包合同和转包合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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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租赁合同:包括租赁房屋、船舶、飞机、机动车辆、机械、器具、设备等合同;还包括企业、个人出租门店、柜台等所签订的合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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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运输合同:包括民用航空运输、铁路运输、海上运输、内河运输、公路运输和联运合同,不包括管道运输合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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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保管合同:包括保管合同或作为合同使用的仓单、栈单(或称入库单)。对某些使用不规范的凭证不便计税的,可就其结算单据作为计税贴花的凭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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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仓储合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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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借款合同:包括银行及其他金融组织和借款人(不包括银行同业拆借)所签订的借款合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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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融资租赁合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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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财产保险合同,包括财产、责任、保证、信用等保险合同,不包括再保险合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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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技术合同,包括技术开发、转让、咨询、服务等合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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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产权转移书据:包括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书据;房屋等建筑物、构筑物所有权、股权(不包括上市和挂牌公司股票)、商标专用权、著作权、专利权、专有技术使用权转让书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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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权利、许可证照:不动产权证书、营业执照、商标注册证、专利证书 (定额税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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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营业账簿:资金账簿和其他营业账簿两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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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证券交易:对出让方征收,不对的受让方征收。(包括转让公司股票和以股票为基础发行的存托凭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