计税依据 |
应税合同:合同列明的价款或者报酬,不包括增值税税款;合同中价款或者报酬与增值税税款未分开列明的,按照合计金额确定。具体包括:1.买卖合同和建设工程合同——支付价款;2.承揽合同——支付报酬;3.租赁合同和融资租赁合同——租金;4.运输合同——运输费用;5.保管合同——保管费;6.仓储合同——仓储费;7.借款合同——借款金额;8.财产保险合同——保险费;9.技术合同——支付价款、报酬或者使用费。 |
应税产权转移书据:产权转移书据列明的价款,不包括增值税税款;产权转移书据中价款与增值税税款未分开列明的,按照合计金额确定。【提示】应税合同、产权转移书据未列明价款或者报酬的,按照下列方法确定计税依据:(1)按照订立合同、产权转移书据时市场价格确定;依法应当执行政府定价的,按照其规定确定;(2)不能按照上述规定的方法确定的,按照实际结算的价款或者报酬确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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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税营业账簿的计税依据:实收资本(股本)+资本公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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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税权利、许可证照的计税依据:按件确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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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交易的计税依据:成交金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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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示1】同一应税凭证载有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经济事项并分别列明价款或者报酬的,按照各自适用税目税率计算应纳税额;未分别列明价款或者报酬的,按税率高的计算应纳税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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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额计算 |
1.应税合同的应纳税额=价款或者报酬×适用税率;2.应税产权转移书据的应纳税额=价款×适用税率;3.应税营业账簿的应纳税额=(实收资本(股本)+资本公积)×适用税率;4.应税权利、许可证照的应纳税额=应税凭证件数×定额税率;5.证券交易的应纳税额=成交金额或者按照确定的计税依据×适用税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