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般规定
1.各级税务局——向其上一级税务局申请。 2.计划单列市税务局——向国家税务总局申请。 3.税务所(分局)、各级税务局的稽查局——向其所属税务局申请。 4.国家税务总局——向国家税务总局申请。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申请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也可以向国务院申请裁决。国务院的裁决为最终裁决
特殊规定
1.两个以上税务机关共同作出——向共同上一级税务机关申请;税务机关与其他行政机关共同作出——向其共同上一级行政机关申请。 2.被撤销的税务机关在撤销前作出——向继续行使其职权的税务机关上一级税务机关申请。 3.逾期不缴纳罚款加处罚款的决定不服——向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税务机关申请。 罚款和加处罚款都不服——“一并”向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税务机关的上一级税务机关申请